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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通函〔2008〕270号
关于对丢失检验检疫证单声明作废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对检验检疫证单的管理,维护检验检疫证单的严肃性,防止不法人员利用企业丢失或被盗的检验检疫证单给外贸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检验检疫机构的对外形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丢失检验检疫证单声明作废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证单作为贸易结汇、通关等的重要凭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丢失检验检疫证单的作废声明应选在《国门时报》或在全国性经济类报纸上刊登。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重发证单的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关于证单丢失的登报作废声明。
四、原《关于对丢失检验检疫证单声明作废问题的通知》(质检通函[2002]135号)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请各局将此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报检单位及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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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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