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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处审批工作规范0716
文章发布时间: 2007-6-25   文章来源: spjy   浏览次数:   浏览字号: [ ]    
  附件三
广东局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
(动植物源性食品部分)检疫审批工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分项目:进境(过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审批
二、工作目的:
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有效防止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入境,加强进境(过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境(过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卫生,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

三、适用范围:
进境(过境)动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肠衣、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四、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员
(1)接待来电、来访人员,解答检疫许可证程序问题;
(2)受理、保管申请单随附单证;
(3)指导申请企业办理网上审批电子密匙,填写和准备申请文件;
(4)对接待、解答和指导企业问题的正确性负责;
(5)受理各申请人上报的审批申请表,仔细核查申请表所有项目是否填写正确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对资料真伪并签章确认;此项工作在收到申请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6)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资料不全的或网上申请填写有误的申请单位补正;
(7)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8)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据企业需要发放受理决定书,网上受理并将受理意见输入审批系统并按申请进口产品种类分别送食品兽医科或植物食品科进行技术审查;
(9)打印并发放许可证;
(10)每月统计国家局签发《检疫许可证》和否决《审批申请表》情况与申请情况对比,并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小结,完成审批工作情况通报。许可证数据统计及相关材料归档管理。
(11)对外联络:对于审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信城通公司和食品局联系解决;对于系统存在的问题、缺陷,及时记录、汇总,统一与信城通公司和食品局协商。
(二)审核人员
(1)对受理人员上传的检疫审批申请表进行审核,根据审批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正确性和下级人员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此工作正常情况下在收到受理人员传来的申请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总局需要宏观调控进境审批工作,审批时间做相应调整)。
(2)填写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提交上级;
(3)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予以否决;
(4)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分支局实质审查进行监督抽查;
(5)监督指导下级人员工作。
(6)对上报材料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许可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7)负责受理人员审批工作情况通报的核稿工作。
(三)直属局初审决定人员
(1)对审核人员上传的检疫审批申请表进行审核,此工作正常情况下在收到审核人员传来的申请表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总局需要宏观调控进境审批工作,审批时间做相应调整)。
(2)填写审查意见,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单提交总局;
(3)监督指导受理、审核人员工作,进行网上直属局初审全过程监督;
(4)在打印的许可证上签字。

五、程序要点
(一)受理申请
广东局食品处受理人员审查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申请内容,并根据情况核对企业是否已经办理资质认定,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对已批准的许可证是否进行核销,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对资料真伪并签章确认。资料不全的或网上申请填写有误的,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指出存在问题,通知申请单位及时改正和补充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据企业需要发放受理决定书,网上受理并将受理意见输入审批系统并按申请进口产品种类分别送食品兽医科或植物食品科进行技术审查。
(二)审核
广东局食品处业务主管人员对受理的申请按照食品局最新的文件、要求、警示通报、允许进口名单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正确性以及受理人员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予以否决;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分支局实质审查进行监督抽查;经审核无误,进一步提交主管处领导和处长再次审核。三级审查合格后提交广东局主管局长决定直属局初审意见。
(三)直属局初审决定
  广东局分管副局长监督指导受理、审核人员工作,进行广东局网上审批全过程监督;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审查意见,完成初审决定后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
(四)国家局终审(批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国家局批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下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批准通知书》。
(五)出证
申请提交广东局后,企业可随时上网查询,了解审核情况,一旦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完毕,即可与广东局食品处受理岗联系办理许可证发证事宜。
六、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第80号公告);
8、《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第64号令);
9、《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4年第73号公告);
10、《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2002年第2号公告);
11、《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12、《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13、《关于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质检动函[2003]113号)
14、《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15、《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03号);
16、《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应用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633号
17、《关于执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84号);
18、《关于网上公布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质检食函[2005]130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初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610号);
20、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21、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
22、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七、监管措施
(一)进(过)境口岸分支局监管措施:
1、内部监督:
(1)公布广东局受理部门、地址、联系方式;
(2)公布受理程序和时限,提供申请材料规范格式文本。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2、对许可证使用人的监督
(1)对辖区内许可证使用人及进(过)境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定期监管检查;
(2)建立辖区进口许可产品企业监督管理档案;
(3)对许可产品进口、加工、存放企业的初审和年审
(4)对许可产品进口、加工、存放企业的违规情况报广东局食品监管处理。
(二)广东局食品监管处监管措施:
1、内部监督:
(1)对外公示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内容和程序;做到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八公开”;
(2)综合科受理和发证“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审核人员不与申请人接触;
(3)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4)对进(过)境口岸分支局的实质审查工作进行监督考评;
(5)对进(过)境口岸分支局的许可进口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监督抽查;
(6)对进(过)境许可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跟踪监督。
2、对许可证使用人的监督
(1)抽查已获证企业的许可证使用情况及实际进(过)境情况。
(2)组织对许可产品进口、加工、存放企业的
备案工作的进行书面审查和复审确认工作;
(3)会同法制部门提出对违规企业的处理意见。
(三)广东局法制监察部门及稽查大队监管措施:
1、内部监督:
(1)受理申请人举报投诉,反馈调查结果;
(2)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工作。
2、对许可证使用人的监督
查处许可产品进口、加工、存放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局、食品局和法规司及广东局领导监督措施
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全程实时监控广东局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行政许可审批活动,并实施不定期现场监督检查。
(五)外部监督
1、审批申请人填写意见表;
2、审批申请人向有关法制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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