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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意申请办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局)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管理办法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分支局受理标识加施企业申请并对其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初审,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管理办法附件4),加签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广东局。 三、由广东局组织评审组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复审。经复审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经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管理办法附件6)。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四、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每年2-3月为年审期间,由分支局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报送广东局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报送广东局复审。 五、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分支局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由广东局复审。 (一)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 (二)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 (三)企业迁址; (四)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未重新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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