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频道
商品质量检验
动植物检疫
旅客卫生检疫
原产地证
进口废物原料
疫情通报
木质包装
报检计收费签证
互动专区
HS 编码查询
国家或地区代码查询
自治区卫生注册企业查询
公众留言
友情链接

检验检疫站点

业务专业站点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业务频道 > 动植物检疫
 
携带猫、犬等伴侣动物入境有何规定
文章发布时间: 2007-6-25   文章来源: dwjy   浏览次数:   浏览字号: [ ]    
 
旅客携带携带伴侣动物(犬、猫)入境的,不能超过限额(每人限一只),必须持有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还应当提供有效接种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现场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
未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接种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入境动物予以暂时截留,并出具《留验/处理凭证》。暂时截留的入境动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截留隔离期限不超过7天,出入境人员应当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相关有效单证的,检验检疫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截留隔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文章:

【打印】【关闭】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All Rights Reserved  [www.nmciq.gov.cn]
蒙ICP备05005562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12号   传真:0471-4342163    邮编:010020